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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囤烟花爆竹想过年赚一笔 如东县检察官:商品属专营岂能私卖
2019-12-24 15:52:00  来源:淮安检察

  “囤些烟花爆竹留着过年期间卖,肯定能卖个好价钱。” 临近过年,不少人偷偷打起了私自囤积烟花爆竹、大赚一笔的主意。

  这不,李某也嗅到了这个“商机”,特地租了个简易仓库囤积了大量烟花爆竹,指着过年发笔小财。没想到,很快被公安机关查处,不仅春节的发财梦碎,而且还要面临刑事处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9年1月28日,如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办案中发现如东县双甸镇钱港桥附近的一处简易搭建的彩钢棚“仓库”内堆有大量待销售的烟花爆竹,该“仓库”毫无安全防范措施,进去就是一股浓烈的火药味,成箱的烟花爆竹堆放成山,1月正值腊月,气候干燥,要是引起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查处。

  经查,此仓库为李某临时租赁,供其囤积烟花爆竹。经清查共堆放各类烟花、鞭炮70余种,数量达一千余箱,价值人民币二十余万元,在此之前,李某还向如皋、如东等多家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超市、商店批发烟花爆竹,金额达人民币七万余元。而李某早前申领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早已超过有效期,且只能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限制存放量不得超过五十箱。

  2019年10月31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12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对李某囤积的烟花爆竹全部予以没收,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对于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燃放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个人或者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临近过年,为了让大家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春节,借此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烟花爆竹虽然能为节日增添不少喜庆氛围,但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购买、燃放烟花爆竹都应谨慎,莫要等到造成安全事故,方才追悔莫及。

  (刁舒舒)

  编辑:开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