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生意平平淡淡,还算过得去。2019年5月,徐某(另案处理)来到汪某的超市买烟,自称“淮安白虎”,闲聊之下“白虎”便向汪某商谈在他的超市摆放一台“老虎机”,并约定“老虎机”的收入五五分成。
汪某心动了,觉得超市内放置一台“老虎机”没什么问题,不但没有成本,盈利后还可以分红。店里多了“老虎机”之后,来来往往的人多了不少,玩老虎机的人用人民币和汪某换取游戏币,一元人民币可以兑换一个游戏币,随后即可投币开始游戏。截止被公安机关查获,一年时间内该“老虎机”共非法获利39900元,汪某分得19950元。经公安机关鉴定,该“老虎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本以为在超市内放置一台赌博机不会有什么事情,就算被公安机关查获,最多也就是罚款而已,汪某没想到自己的行为竟然构成了犯罪,表示非常的后悔。
淮安经开区检察院对汪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近日,淮安经开区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本案被查获的 “老虎机”被认定为赌博机,且持续违法所得总和超过了一定数额,故符合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受到惩处。
在此劝诫广大经营者,提升法律素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蝇头小利铸成大错。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节选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