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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颂系”之“荣”
2020-04-28 11:24:00  来源:检察日报

  所谓“颂系”,是一种刑法制度,就是某个人或某一类人在犯罪之后,因为受到宽容而不戴狱具,甚至不必到监牢里去。这有点类似于后来的监外执行。对于颂系,古代书籍中多有记载。《汉书惠帝纪》中记载:“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汉书刑法志》载:“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颜师古为中注解说:“‘颂’读曰‘容’。容,宽容之,不桎梏。”

  南宋诗人杨万里在《与张严州敬夫书》中说:“纵幽囚,罢逮捕,息鞭笞,去颂系。”清朝文学家蒲松龄在他的《聊斋志异神女》中写道:“生以谋杀论死,备历械梏;以诸未获,罪无申证,颂系之。”由此可见,颂系是古代法律规定的对于贵族阶层和老少、残疾、孕妇而实行的一种特殊待遇制度。

  享受颂系制度的首先当然是贵族阶层等有特权身份的人。《汉书惠帝纪》中记载的“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就是这类有特权身份的人,这些人“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三国时期著名学者如淳在其《汉书音义》中注解说:“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意思是说,本来这些有特权身份的人犯了罪是应该依照法律接受刑事惩罚的,但是,因为他们是有特权身份的贵族阶层,因此,他们就不必接受法律的制裁,可以得到宽容,不用戴刑具,可以不用品尝监牢之苦。这就是颂系制度为这类人带来的好处和特权。

  《隋书》中的《刑法志》中记载,梁朝的时候,“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这些特权阶层,只要犯的不是死罪,都可以享受颂系制度带来的好处。在北齐的时候,官吏、贵族中可以享受赎罪特权的人,犯流罪以下,也可以享受颂系制度带来的好处。《唐六典》中的《刑部》中记载说,唐朝时,国家官吏因为公事而不是因为个人私事而犯罪被处以徒刑的,也可以享受颂系制度带来的宽容,不必服刑。到了明清时期,官吏不是因为公事而是因为个人私事而犯罪者,处徒刑以下的,以及因为公事而犯罪处流刑以下的,也都散收而不加狱具。

  古代的法律系统之所以会有颂系制度的产生,显然首先是为了维护贵族阶层的特权。在古代的社会里,阶层的差别是用人们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层确定了在国家和社会中的特殊的法律地位。

  同时,古代的颂系制度也常常施用于老少、残疾和孕妇。《汉书》之《刑法志》记载说:“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鞫系者,颂系之。”梁朝的法律也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并颂系之。”在《唐六典》中的《刑部》中记载说:“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颂)系以待弊(毙)。”元朝法律规定,重病者,去枷、锁,任凭家里人进行护理和伺候。明清时期法律也规定,囚徒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和废疾者,实行监外执行,不戴狱具。

  古代的法律之所以对老少、残疾和孕妇实行颂系制度进行宽容,只要是因为这些人一般不太可能畏罪逃逸、行凶以及实施别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可以起到显示朝廷对于天下芸芸众生的仁爱和慈祥,求得社会的稳定。

  编辑:综合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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