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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他人收受贿赂是自欺欺人”
2019-02-18 14:35:00  来源:检察宣传文化

  郭树合

  ●忏悔人:王英

  ●原任职务: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

  ●涉嫌罪名:受贿罪

  ●案情进展:2018年9月7日,由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英涉嫌受贿案,在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6年,王英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山东龙视天下传媒有限公司、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7家单位或个人在印刷业务承揽、装修装饰工程承揽、高息借款、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广告业务投放、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万余元。

  2013年,在我任职山东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总编辑,龙视天下传媒集团董事长时,因中秋节前违规发放物品和购物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然而,我并没有从这次处分中吸取教训,仍对自身要求不严,甚至触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

  2009年至2013年春节前,我利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山东龙视天下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答应特定关系人的转请托,为袁某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袁某为表示感谢,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前,分多次给我送钱125万元,并出资45万元为我装修房屋。基于对特定关系人的信任,我对袁某承包办公楼和演播厅装修、舞台制作等工程均表示同意。对收受袁某的赃款,我都用在了买房、修建民房、买玉、日常消费等上面。

  在担任山东有线电视中心主任期间,为完成创收任务,我决定由中心向我的朋友王某个人借款,安排下属向王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及签订合同。作为回报,王某垫资170万元为我购买了连体花园洋房一套。

  2007年5月份,我通过下属以借为名,索要与中心有广告业务关系的某传媒公司董事长高某30万元。事后,我安排人在该公司广告业务方面给予关照。2011年至2014年,我接受特定关系人的转请托,在印刷业务承揽方面为某印务公司谋取利益。2012年底,特定关系人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索要28万元,我知道后也未要求退还。

  这些年来,我自以为通过他人收受贿赂就和自己没关系,就能蒙混过关落得清白。没想到,这种自欺欺人的想法,最终还是毁掉了自己。

  我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没有异议。我对自己的犯罪非常痛心,非常后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请求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给我一个孝敬老人和为社会再作贡献的时间和机会。

  (本报记者郭树合/整理)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