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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2017-04-20 12:31:00  来源:

  一、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

  (一)查询范围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应当向查询申请人提供以下案件信息的查询:

  1.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案由、立案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强制措施;

  2.审查逮捕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结果、办案部门;

  3.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一次退查日期、一次退查重报日期、二次退查日期、二次退查重报日期、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4.二审程序上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查情况、办案部门;

  5.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6.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立案复查日期、复查结果;

  7.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审查结果、决定日期、决定结果;

  8.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决定日期、决定结果、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日期、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结果;

  9.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的案由、申请日期、执行日期、支付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支付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

  10.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11.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12.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原案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救助金发放日期、救助金发放数额;

  13.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14.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二)查询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案件提供当面查询,不提供网上查询:

  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案件。

  (三)查询主体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3.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5.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6.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信息的产生

  1.操作流程

  向查询申请人提供查询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数据库。系统对案件类型进行判断,属于查询范围的案件类型,自动对案件是否属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筛选,并对该案件标示为“公开”或“不公开”。

  案件承办人对系统是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的自动筛选进行更改的,须填写《案件(不)公开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案件,系统自动将相关数据列入可公开案件数据库,供每日(工作日)数据更新。审批期间,案件信息不被自动抓取公开。

  2.职责与要求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对本院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内容负责。承办人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时,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加强发布前的审查审核,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工作,规范完整地填录案卡信息,确保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抓取的案件程序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信息的更新与发布

  1.操作流程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本院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

  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通过【案件信息公开】模块【案件信息公开数据导出】的【导出】按钮,将拟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压缩、刻录至光盘,从内网导出。

  登录外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数据交换平台】,将光盘中压缩的数据包导入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

  2.职责与要求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机,负责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数据的每日(工作日)更新。数据应当采取增量式更新方式,依照涉密网信息导入导出的相关规定,采用光盘刻录方式从内网向外网导出数据,并对光盘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六)身份认证与案件绑定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查询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1.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查询人系近亲属的,须提交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通过【案件绑定】功能,录入查询申请人信息,提供网上查询账号。不符合查询条件的,说明理由,不予查询。

  (七)异地查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办理异地查询时,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在【异地查询】模块中使用【申请异地查询】功能,录入申请人相关信息和申请事项,发送至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并电话通知。

  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在【异地查询】模块中使用【申请查询】功能,审核认可后,绑定案件并向查询人提供查询账号。

  (八)查询时效及查询账号的注销

  案件办结后三个月不再提供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网上查询。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外网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在【用户管理】模块中进行操作。

  二、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发布

  (一)发布范围

  1.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3.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4.社会关注的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5.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二)发布主体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与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步发布已经获得批准的重要案件信息。

  (三)发布程序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拟制本部门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由本院新闻宣传部门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通过【重要案件信息管理】功能,添加信息稿予以发布。

  没有设立新闻宣传部门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新闻宣传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协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发布。

  (四)发布对象

  社会公众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无须注册登录,即可查看已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

  (五)发布的撤回与删除

  新闻宣传部门发现已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有误,或可能严重影响诉讼进程,以及其他不应当发布情形的,应当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使用【重要案件信息管理】功能及时撤回或删除。

  三、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2.不起诉决定书;

  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4.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公开范围公开法律文书,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得公开其他法律文书。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二)不予公开的范围

  以下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得在网上发布:

  1.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3.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进程,或者引发恶意炒作、重大舆情风险的敏感案件等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法律文书。

  (三)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

  1.操作流程

  公开的法律文书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数据库。系统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法律文书类型进行筛选,自动对文书是否属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判断,并对该法律文书标示为“公开”或“不公开”。

  案件承办人对系统是否公开法律文书的自动筛选进行更改的,须填写《(不)公开文书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

  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承办人依照规定要求,通过【文书公开】功能,对文书进行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办理部门安排内勤或其他专人,增设系统权限,负责公开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工作。

  2.职责与要求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部门对本院公开的法律文书内容负责。

  拟公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填写内网案卡相关数据项,并完成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拟公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完成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在网上发布的法律文书,除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四)文书公开复核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法律文书公开复核。

  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通过【案件信息公开】模块【文书公开复核】功能,对承办部门已审批拟公开文书进行形式审核,同意公开,或返回承办人。

  (五)信息的更新与发布

  1.操作流程

  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网),通过【案件信息公开】模块【案件信息公开数据导出】的【导出】按钮,将拟公开的法律文书信息压缩、刻录至光盘,从内网导出。

  登录外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数据交换平台】,将光盘中压缩的数据包导入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

  2.职责与要求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公开本院的法律文书。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机,负责法律文书公开数据的每日(工作日)更新。数据应当采取增量式更新方式,依照涉密网信息导入导出的相关规定,采用光盘刻录方式从内网向外网导出数据,并对光盘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六)公开的对象

  社会公众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无须注册登录,即可查看已公开的法律文书。

  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不提供编辑、复制等功能。

  (七)公开文书的修改与删除

  发现已公开的法律文书信息有误,或可能严重影响诉讼进程,引发恶意炒作或重大舆情风险等情形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通过【法律文书公开管理】功能及时修改或删除。

  四、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申请

  (一)预约申请内容

  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期间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提交或收集、调取证明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等申请和要求的预约申请。

  (二)预约申请人的身份认证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首次申请预约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1.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申请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对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案件绑定】功能,录入查询申请人信息,绑定案件,向申请人提供账号。

  已申请过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账号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可直接使用该账号办理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业务。

  (三)预约申请提交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业务办理申请、要求,应当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填写并提交《辩护/代理事项登记表》。

  (四)信息的更新与导入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处理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网上申请和要求。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机,负责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数据的即时更新。数据应当采取增量式更新方式,根据涉密网信息导入导出的相关规定,采用国家认可的数据单向导入设备从外网向内网导入数据,并对光盘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五)预约事项的处理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内网【辩护与代理】模块,将申请或要求事项、相关材料及时通知、转交相关案件办理部门。

  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另有规定的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要求办理的具体业务由案件办理部门负责办理。案件办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过内网反馈处理结果,由案件管理部门将材料转交、业务办理安排等情况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发生辩护与代理申请、要求事项变更,或者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案件办理部门联系协调,保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顺利完成诉讼活动。

  (六)预约事项的答复

  案件管理人员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通过【预约申请】中的【办理】功能,填写处理内容,答复预约申请人。

  (七)账号的有效期及注销

  案件办结后三个月不再提供相关案件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等原因丧失查询资格的,应当及时注销其查询账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外网登录【案件信息公开网管理后台】,在【用户管理】模块中进行操作。

  五、监督、指导

  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院和下级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管,定期统计、通报本院和本地区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编辑: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