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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意见(环保分局会签)
2017-11-14 14:46:00  来源:淮安经开区检察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意见

  第一条 为探索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增强环境执法合力,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推动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以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坚持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原则,切实推进落实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第三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环境污染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线索属实的,及时通报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并移送相关案件线索,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接到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条 发生环境污染案件时,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可以申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证据取证工作,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于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起的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起诉。

  第六条 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邀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协助。

  第七条 对于辖区内污染环境行为人拒不履行整改决定,或者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向污染行为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按时整改。

  第八条 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

  第九条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和淮安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要明确负责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内设机构及联络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交流、协调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有关情况,并负责移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段玥